一是优化调整收储方式。预案(2025年版)明确,中储粮集团优先使用自有仓容收储,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对租用库点视同自有仓房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收储库点须具备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条件,纳入中储粮集团信息化管理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方面责任。预案(2025年版)明确,中储粮集团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最低收购价粮监管主体责任,相关垂直管理局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同落实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做好销售出库工作,承担属地协同监管责任。
三是优化预案启动和停止规定。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以价格为触发条件。预案(2025年版)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衔接,明确监测的价格为“粮食到库收购价格”,并对价格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提出要求。同时,细化了预案停止条件和操作程序等。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
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启动条件)
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启动条件)
预案启动地区,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停止条件)
四是做好政策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出台,粮食流通统计调查、财务处理、质量管理、租仓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更新完善,均对最低收购价粮管理等作出新的规定,预案(2025年版)相关条款与之做好衔接。同时,明确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按当年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是做好政策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出台,粮食流通统计调查、财务处理、质量管理、租仓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更新完善,均对最低收购价粮管理等作出新的规定,预案(2025年版)相关条款与之做好衔接。同时,明确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按当年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