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加强最低收购价粮租仓管理、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提出新的明确要求。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监管执法主体、手段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原国家粮食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出台目的
《办法》出台旨在规范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行为,进一步细化选定租用库点条件和审核确认流程、合同管理和租仓费用、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明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库点条件和审核确认流程、合同管理和租仓费用、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27条。
总则部分包括:制定依据、租仓收储定义、国家政策性粮食定义、承租企业资格、租仓管理责任、租仓管理基本原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划分等。
库点条件和审核确认流程部分明确选定租用库点时出租企业(单位)应具备的经营状态、资产权属、仓储设施备案情况、资信状况、土地使用权及期限、仓容规模、仓储设施条件、信息化监管设施条件等要求,重点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等国家政策性粮食租用库点确认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合同管理和租仓费用部分包括:租赁合同管理、租赁费用标准确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纠纷解决等。
管理要求部分包括:承租企业对租用库点管理总体要求及禁止性情形、出租企业(单位)义务、承租企业派驻人员要求、租赁库区管理具体要求、退出机制、粮权公示要求、信息化监管要求等。
法律责任部分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情形,收储主体及其分支机构、承租企业以及出租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要求等。
附则部分包括:解释权、有效期及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