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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严禁压级压价、以次充好
日期: 2022-02-15   来源:中新经纬  阅读: 9360  双击鼠标滚屏



       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标准等规定,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行动等有关措施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中提到,为深入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进行了修订。

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党、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对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内容有: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多扣水杂、压级压价等行为。二是完善粮食验收检验制度。三是完善粮食在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减少运输损耗。四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五是强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一是规范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二是因地制宜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三是建立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梳理了对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了细化,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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