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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低收购价下调后改革如何推向纵深
日期: 2018-02-22   来源:  阅读: 1000  双击鼠标滚屏


 

          2018年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低收购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低收购价分别调整为每百斤120元、126元和130元,比高时的2015年降低15元、12元和25元。同时,将配套建立补贴机制,完善支持保护政策。之前,小麦低收购价次下调,比2017年每百斤下调3元。稻谷和小麦的低收购价改革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立足国内保障自给的粮食安全方针,有利于确保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和提高供给侧质量三者的有机统一。

  稻谷和小麦作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口粮,其支持保护政策暂时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坚持实施低收购价是政策工具箱中的优选择。2018年,继续在主产区实行低收购价政策,无疑为种粮农民吃下了“定心丸”。回顾低收购价政策变化的历程,2004年和2006年分别在稻谷和小麦主产区实施低收购价政策,2008年开始保持逐年上涨,至2014年连续上涨了7年,2015年保持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保障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部分粮食品种阶段性产大于需,尤其是2010年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400公斤之后,产需矛盾持续积累了5年,库存高企问题凸显,财政负担加重,国内外价差推动进口压力不断增大,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市场主体主观能动性下降。为此,已经于2016年次下调了早稻低收购价,2017年下调了三种主要稻谷低收购价,2018年加大了改革力度。未来的低收购价政策改革将遵循“保留框架,增加弹性,合理调整”的原则。保留框架,即保留稻谷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一种托底政策,让政策不启动成为常态;增加弹性,即根据国内外粮食供求形势调整低收购价,探索灵活的、定向的收储政策;合理调整,即科学制定调整的幅度,引导种粮农民科学调整种植结构。

  2018年粳稻低收购价下调幅度比籼稻要大一些,主要出于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不同品种之间的政策协调性等因素考虑。粳稻产量占稻谷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且供给侧质量不高,收储压力和产需矛盾为突出。尤其是在东北地区,与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比较起来收益关系不尽合理。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价和土地折租,稻谷亩均收益达到1224.34元,而玉米和大豆的亩均收益仅为552.21元和487.73元。这种不合理的比较关系导致部分地区推动“旱改水”,部分农民选择种植井灌稻,对地区生态造成了潜在压力。未来,将会结合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开展一定规模的休耕轮作。在东北黑土区遏制“旱改水”趋势,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把目前尚需井灌的水稻有序休耕、调整,改种雨热同季的玉米、马铃薯和耐旱的杂粮杂豆;在湖南省长株潭等重金属超标的耕地重度污染区开展连续多年休耕,经检验达标前,禁止种植食用水稻;在长江中下游平原稻作区,加大补贴力度,开展整县推进,发展“油菜—水稻”“绿肥—水稻”等轮作模式,主动调减优化双季稻种植。

  在建立配套补贴政策的背景下,各地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实际上,我国稻谷和小麦种植范围较广,各个主产区情况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省区内成本、供求、价格、品质都难以统一划定标准,差异生产、分散经营的现实,导致种粮农民补贴发放操作困难。而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部门在生产者补贴归属方面很难做出规定,往往要靠流转双方自行协商。一般而言,实际种粮主体拿不到补贴,即使拿到补贴,也要承担抬高的地租。近两年,玉米生产者补贴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撒胡椒面”式的普惠制补贴,容易导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失去“准星”。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先行推进休耕轮作补贴,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产品并加大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营销贷款担保,开展无人机等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试点。

  目前,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对稻谷低收购价降低都有一定的预期,托市政策渐进式改革已经具备一定的环境。但是,规模经营主体是粮价降低的主要利益受损者,因此对托市政策改革敏感。本轮稻谷低收购价大幅下调,部分稻谷新型经营主体将遭遇一定的经营困难,部分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可能会出现“退租”,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有可能暂时放缓。地方政府应当对此有所考虑,提高支持保护政策精准性,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技术,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生产者补贴、农业保险等政策落实到地块上。切实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快设立融资担保基金,促进产业链整合,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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